一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乐器、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当事者均应赔偿。
(一)不听从指挥,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使用者;
(二)未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改乐器者;
(三)尚未了解乐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乐器设备者;
(四)未经学院内批准将乐器带出校外造成乐器损坏、丢失者;
(五)工作失职、不负责任,因指导错误且纠正不及时者;
(六)因乐器使用、保管和搬运不当造成损坏、丢失者;
(七)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者。
二、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乐器损坏或丢失的,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。
(一)因使用乐器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;
(二)因乐器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,接近损坏程度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(四)经领导批准存放乐器的地点,虽属条件可能,已加强了安全措施,仍未避免的失盗,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的;
(五)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意外损失;
(六)按规定使用,因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;
(七)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。
三、由以下原因造成乐器损坏、丢失的,在确定赔偿额度时,可酌情减少赔偿费。
(一)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错态度较好的;
(二)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乐器,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。
四、凡造成乐器损坏、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填写《乐器损坏、丢失报告单》,向系报告。乐器管理人及有关人员查找原因,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院领导审批。
五、对于重大事故,需保留现场的,要保护好现场,立即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告,由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、查明原因,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院领导审批。
六、赔偿价值的计算
(一)损坏丢失重要配件的,只按比例计算需配件的损失价值;
(二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按比例计算修理费;
(三)损坏后质量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乐器、设备,则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、零配件价值和修理费;
七、赔偿比例
(一)属于个人责任丢失乐器,使用在一年之内按原价赔偿。凡隐匿者,除照原价赔偿外,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(二)对于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乐器,偶尔疏忽造成损坏、丢失情况且影响不甚严重,可酌情减少赔偿费,一般掌握在10-60%;对态度恶劣、情节严重、影响较坏者,应加重处罚。
(三)损坏、丢失的乐器或配件,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算,特殊情况可以按当时市价合理计算。一年以上三年之内的乐器折旧20%;三年以上五年之内的乐器折旧30%;五年以上十年之内的乐器折旧40%;十年以上的乐器折旧50%。
(四)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乐器造成损坏、丢失的,均按乐器原价加倍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